小明离职很多年,
小明缓称丢失离职证明,或拿一份离职证明复印件,成功进入A公司。
在a公司只工作了十天,发现不适合,来不及办理离职手续,就进入b公司。
出现了重复用工问题。
入职b公司时,小明提供的社保记录与离职证明原件是相符的。所以b公司聘用了小明。
这重复用工风险应该算谁责任?(万一a公司起诉b公司与小明赔偿用工损失)
企业用工是不是一定要离职证明原件才能真正规避用工风险?
那如果有企业不用离职证明原件也聘用该员工,是不是该企业违法?会不会被审计部门或人社局调查违法用工问题?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5-08-16 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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