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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是混改企业,民营股东方推荐委派了一批员工到混改企业就职,由混改企业发放工资缴交医社保。由于这批人是从民营股东方员工中选任的,所以他们有和民营股东方签合同。 现在他们和民营股东方的合同到期了,那他们接下来是和民营股东方续签还是和混改企业续签呢?还是从他们委派到混改企业当日起就应当签合同?那么会不会有涉及到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呢?(民营股东方提出说这批人员目前实际劳动关系是发生在混改企业,所以要与混改企业签合同)。谢谢老师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8-15 16:34:19
用户:138*****458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36人

    回复于2025-08-15 16:37:33

    首先,从委派到混改企业当日起,混改企业就应与他们签合同。因为他们实际为混改企业提供劳动,受混改企业管理并获报酬。合同到期后,应与混改企业续签,而非民营股东方,这样可避免双重劳动关系问题。民营股东方说法合理。解决方案是让员工尽快与混改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 时龙律师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8-15 16:39:24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及劳动管理等因素。这批员工虽由民营股东方委派且原合同与民营股东方签订,但目前由混改企业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若他们主要接受混改企业的劳动管理,那么从事实角度看,与混改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合同到期后可考虑与混改企业续签。若员工未与原民营股东方解除劳动关系,又与混改企业建立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可能涉及双重劳动关系问题,具体需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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