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4236人
回复于2025-08-12 14:04:56
这情况关键看招聘方对“无工作单位”界定。虽有6.1辞职证明,但7月发工资可能被视为仍有工作。是否影响公示和录取不确定,得看开会结果。解决方案是向招聘方解释,说明7月工资可能是结算性质,并非在职报酬,再提供原单位进一步说明材料,争取让招聘方认可你符合“无工作单位”条件。
月帮助3091人
回复于2025-08-12 14:38:4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8-12 15:13:07
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影响你的公示和录取,因为根据你七月份仍有工资发放的情况,从劳动报酬角度看,你在 6.4 之前存在工作单位,与招聘要求不符,虽然有 6.1 的辞职证明,但该证明与工资发放记录矛盾,开发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你不符合 “6.4 之前无工作单位” 的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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