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一般不包括欠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以下是具体分析:
从违法所得定义角度:违法所得强调的是因实施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款项。欠款金额通常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比如正常的商业往来、借贷关系等,即使存在债务人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甲未还款,这10万元欠款是基于双方的借款合同产生的合法债务,不属于违法所得。
从法律目的角度:没收违法所得的目的是为了剥夺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而获得的利益,以达到惩戒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将欠款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可能会损害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比如,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供应商丁公司货款5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其拖欠的50万元货款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从特殊情况角度:如果欠款金额是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比如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借款,那么该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例如,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己的信任,让己借给他30万元,这种情况下,戊所获得的30万元欠款就属于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