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梅里斯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原告朱启华诉被告郭海峰、甘南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32733.87元”,具体赔偿明细如下:
1.医疗费:17537.92元(计算方法:医疗票据13张,金额为35537.92元,其中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00元)。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00.00元(计算方法:100.00元/天X19 天=1900.00元,其中100.00元/天为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9天为实际住院天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交通事故
2025-07-31 1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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