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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网购宠物犬纠纷中补充整理了新证据,恳请您结合聊天记录(前次已提供)及本次材料分析: 关于被告主体问题,其注册为“合肥市包河区芹集宠物店”(统一代码92340111MA2U23330N),但实际使用“金鑫宠物”收款,朋友圈长期高频销售多品种宠物,能否认定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账记录显示我分三笔支付:3500元购犬款(对应聊天页15)、760元空运费(页18)、700元过渡粮费(页17),而被告事前仅承诺运费100-200元,且未提及狗粮收费,是否构成欺诈性收费?

江西省-新余市 合同纠纷 2025-07-13 13:40:32
用户:173*****521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852人

    回复于2025-07-13 13:47:52

    https://www.tingsonglaw.com/ask/detail/2774347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962人

    回复于2025-07-13 16:22:49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该法保护。你网购宠物犬,属于生活消费行为,无论商家注册名称与实际收款名称是否一致,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事前未告知过渡粮费,且实际运费远高于承诺金额,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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