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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牧民合成的景区马队合作社,平时收入一半是个人一半是组织拿,有其他任何支出都是从个人收取,去年每一百元扣除1元的税款的情况下,一年就四五个月有收入,其他时候没有任何收入,今年组织缴纳去年的税款8万多,组织负责人过来还要向农民工索要这个税款,这样是合理的吗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7-08 14:26:47
用户:152*****389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089人

    回复于2025-07-08 14:29:53

    这是否合理得看当初关于税款缴纳的约定。若没约定,按收入分配比例,组织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税款。组织收了一半收入,却让个人全担8万多税款不合理。解决方案是先和组织负责人协商,按收入分成比例分担税款;若协商不成,可收集收入、纳税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 刘敏律师

    月帮助580人

    回复于2025-07-08 15:06:13

    不合理,税费可以要求共同承担。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168人

    回复于2025-07-08 17:04:11

    这样做通常是不合理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一般应由其自身以经营收入承担纳税义务,除非有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否则不能随意向成员索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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