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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私人小公司做销售顾问,入职6年,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都在上班,从来没有发过加班工资,每个月也没有工资条,工资分 2次发放,一次对公账户发,一次私人账户发,2025年3月份开始,每两个月考核一次,完不成任务扣基本工资1000块钱,4月之后扣2000,这种考核合法吗?自己主动离职以后,还能要回加班费吗?

安徽省-合肥市 劳动争议 2025-06-02 15:31:59
用户:180*****030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490人

    回复于2025-06-02 15:54:18

    首先,公司法定节假日不发加班工资、无工资条、分账户发工资以及随意扣基本工资的做法都不合法。考核任务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公示,扣工资也不合法。主动离职后,能要回加班费,你可收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被克扣工资。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300人

    回复于2025-06-02 16:39:13

    这种考核可能不合法,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扣除基本工资涉嫌违法,且每月扣除金额可能超过法定比例。主动离职后可以要回加班费,只要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供相关加班证据即可。

  • 回复于2025-06-02 16:49:36

    公司是没有扣款的权利的,这种考核不合法,可以走被迫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发克扣的工资,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律师回复2025-06-02 16:49:39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来电或者一对一咨询,我帮你代书劳动仲裁申请书。指导你去进行立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292人

    回复于2025-06-03 11:55:45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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