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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在成都上班,,3月10号(星期一)早上感觉肚子不舒服,去医院做了肠胃部检查,10号晚上8点去上班,当天晚上22点在车间走路都走不稳,同岗位员工就送我弟回公司宿舍休息,11号早上8点过,公司管理人员去看望我弟,发现精神状态不好就送去就医,并于中午11点送到医院,但11号晚上21点抢救无效去世,病因颅内感染和心力衰竭,12号我父亲去成都收敛我弟的遗体,因父母过于悲伤,和农村风俗,没有对遗体进行解剖,直接火化带回农村安葬,社会保障部以我弟3月9号(星期天)未上班,10号早上去医院看过病,晚上22点在车间病发时没有去医院,而是回宿舍待了几个小时才去就医,不予认定工伤,请问这种情况上诉能打赢官司吗?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5-05-30 18:43:29
用户:156*****273
律师回复(4)
  • 张颖律师

    月帮助2651人

    回复于2025-05-30 18:47:13

    你好,可能会比较困难,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035人

    回复于2025-05-31 10:06:53

    仅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有一定胜诉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弟弟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身体不适,虽未直接就医而是回宿舍休息,但这符合常情常理,且从发病到去世在 48 小时内,若能证明疾病突发与工作有关联等,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具体需结合更多证据和细节由法院判定。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83人

    回复于2025-05-31 11:41:56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701人

    回复于2025-06-02 11:09:09

    这种情况上诉有一定机会打赢官司。虽然社保部以那些理由不予认定工伤,但你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觉不适,且之后病情恶化去世,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的规定。解决方案是收集你弟工作期间发病、病情发展及就医过程等相关证据,如同事证言、就医记录等,向法院上诉争取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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