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448人
回复于2025-05-28 11:06:3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龄应合并计算。但若公司完全注销(非合并/分立),新公司属于独立主体,原劳动关系终止,工龄原则上不自动延续。若新旧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且员工岗位、工作内容未变,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工龄”(《劳动合同法》第46条),员工可主张工龄合并计算及经济补偿。公司注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需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标准为N个月工资(N=工作年限)。若公司以“注销”为名行“裁员”之实,且未提前30日通知或未协商一致,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
月帮助4254人
回复于2025-05-28 15:08:13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