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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为: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4号3幢2单元9-1号。 本人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买方基于案涉房屋存在内外两个阳台对案涉房屋产生购买意愿,但是房东罗明佳和中介公司徐先华、苏小霞均未如实告知房屋阳台产权情况、使用权情况,存在隐瞒行为,且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展现出房屋户型和构造图。现发现案涉房屋阳台存在产权问题,案涉房屋阳台属于与隔壁共用的阳台,相关人员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特此通知终止买卖协议,解除买卖协议,退还购房定金及中介费。目前房屋中介和卖方都说没有违约,拒不退还房屋定金和中介费

重庆市 合同纠纷 2025-05-26 17:52:43
用户:182*****375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59人

    回复于2025-05-26 17:55:41

    房东和中介隐瞒阳台产权及使用情况,未提供户型构造图,这属于违约行为。您有权终止并解除买卖协议,要求退还定金和中介费。可先与对方协商,表明他们隐瞒信息已构成违约。若协商不成,收集好购房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退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49人

    回复于2025-05-26 19:37:40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890人

    回复于2025-05-27 12:41:18

    在此次购房纠纷中,房东和中介未如实告知阳台产权及使用权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协议,退还定金及中介费,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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