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为: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4号3幢2单元9-1号。
本人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买方基于案涉房屋存在内外两个阳台对案涉房屋产生购买意愿,但是房东罗明佳和中介公司徐先华、苏小霞均未如实告知房屋阳台产权情况、使用权情况,存在隐瞒行为,且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展现出房屋户型和构造图。现发现案涉房屋阳台存在产权问题,案涉房屋阳台属于与隔壁共用的阳台,相关人员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特此通知终止买卖协议,解除买卖协议,退还购房定金及中介费。目前房屋中介和卖方都说没有违约,拒不退还房屋定金和中介费
重庆市
合同纠纷
2025-05-26 17: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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