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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在沧州市新华区全款购买的 东岭伯爵小区商品房。因全款购房,开发商给与的优惠条件是只需要再额外支付6000元即获得同单元的地下储藏室一间,约4平方米。付款后的十一年间更换了数次开发商,今年四月,开发商忽然发来《购房债权初步审查瀚》要求业主证明这4平米的地下室是自己的。否则将收回。由于购买时间太久,购买地下室时的票据已经找不到,而地下储藏室又属于房产附属品,不体现在房产证里。 请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河北省-沧州市 侵权维权 2025-05-07 10:08:47
用户:139*****724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53人

    回复于2025-05-07 10:13:13

    开发商做法不合理,即便票据丢失,您也有办法维权。首先可尝试找原开发商或现开发商沟通,查看其留存的交易记录。也可收集其他证据,比如购房合同提及的优惠条款、付款转账记录、与开发商沟通的聊天记录等,证明您支付了6000元买地下室。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地下室归属。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441人

    回复于2025-05-07 10:20:13

    您好,搜集证据,有转账记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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