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沧州市新华区全款购买的 东岭伯爵小区商品房。因全款购房,开发商给与的优惠条件是只需要再额外支付6000元即获得同单元的地下储藏室一间,约4平方米。付款后的十一年间更换了数次开发商,今年四月,开发商忽然发来《购房债权初步审查瀚》要求业主证明这4平米的地下室是自己的。否则将收回。由于购买时间太久,购买地下室时的票据已经找不到,而地下储藏室又属于房产附属品,不体现在房产证里。
请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河北省-沧州市
侵权维权
2025-05-07 1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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