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在我们县城一小区购的一套商品房,另买了一个地上车位和一间在居住楼下的地下室,根据开发商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对地下室和小区地上车位租售。可地下室和地上车位,开发商只开了一张收据,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先生,开发商是否对地下室和地上车位有租售的权利?日后我如果与其他业主或者物业,对我租购的地下室和地上车位产生使用权纠纷,我凭借一张收据,可否正当维权?如果不能,我应该怎么做?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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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0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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