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日期为:2024年12月21日——2025年3月20日,合同呈现房租为3500,前三个月押一付一,后面押一付三,后电话协商为前半年押一付一,后续压一付三,在入住第四个月是因个人原因退租,押金房东不退,但我这边的诉求是不退可以,但是其中4个月的房租+1个月的押金共计17500元要给我开发票,因合同中未说明税点承担方,所以税点是否是房东全部承担。另外在入住前因房东家具老旧,所以进行了部分家具更换,现在房东说给我添置的家具和提前违约对他造成了影响,发票可以开,她出税点,但是主张我对他造成的影响进行赔付5000元(包含押金3500),想问下我和房东诉求是否合法,房东是否要承担税点,我是否要赔付
北京市
合同纠纷
2025-04-28 14: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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