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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合同争议 我公司与深圳一家仓储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 合同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双方完成盖章时间为11月7日。 合同大致内容为对方公司提供海外退货仓库,用以接收海外退货并二次销售出库服务。 低消1000人民币每月,有三个月缓冲期,缓冲期内无低消要求。 对方公司且没有将退货入仓(可能丢失货物), 仅有一件成功入仓, 期间多次催促对方都在拖延。 直到我方2025.2.7日提出解约。 现对方公司提出要支付2月最低消费,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

广东省-深圳市 合同纠纷 2025-04-17 18:15:00
用户:189*****812
律师回复(3)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573人

    回复于2025-04-17 18:17:07

    这种情况不合理。对方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你方因对方违约而解约,无需支付 2 月最低消费,反而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4476人

    回复于2025-04-17 20:12:19

    如果对方有明显违约,并且有丢失货物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你们合同明显约定了只有三个月的缓冲期没有低消,2月属于第4个月了,按照你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低消,这是两码事儿,1,丢失货品对方要承担责任,2,没有解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189人

    回复于2025-04-18 22:47:13

    对方要求支付2月最低消费不太合理。合同虽有低消规定,但有三个月缓冲期,且对方未履行将退货入仓的主要义务,多次拖延,已构成违约。我方2月7日提出解约,在对方违约前提下,不应再承担最低消费。解决方案是和对方协商,指出其违约行为,拒绝支付2月最低消费;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考虑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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