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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关系,原告因在2025年4月11日在被告的店铺买卖东西产生纠纷,在此期间原告受到人格被辱骂和诽谤,名誉受到损害,在民警的调节中被告拒绝道歉,无奈之下,原告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东莞市 其他 2025-04-11 22:22:27
用户:130*****141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865人

    回复于2025-04-11 22:28:07

    这种情况,原告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辱骂诽谤的言语记录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阐述事实和理由,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李晴律师

    月帮助11人

    回复于2025-04-11 22:28:46

    您好,请问有什么问题?您是哪一方?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2558人

    回复于2025-04-11 22:52:03

    你要咨询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头像,一对一私信,描述事实案情细节,可以发送图文资料过来,可以获得更专业有效准确的解答。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751人

    回复于2025-04-12 10:4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原告可通过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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