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2019年5月,我和大学同学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三处商业房产,各出资50%。其中,两处房产登记在双方共同成立的A公司名下,另一处登记在双方名下;A公司持股结构为双方各占50%。三处房产购买后均对外进行了出租,出租期限至2028年5月,三处房产均是由对方主要负责运营,我不管理。2020年1月至2022年年底,对方通过个人账户每季度给予我分红款,期间累计分红130万,但2023年1月开始,对方以无利润为由而不再分配。
请问我能否实现分红目的?那么应该如何实现分红,诉讼的话,诉讼请求是什么?谢谢!
北京市
公司法律
2025-04-03 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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