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上午 本人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本人及电动车没有损伤),机动车前保险杠损坏,交警到场后判定同等责任(双方都没有做到安全观察)。当时和对方驾驶员说的是各修各的车。
3月30日 对方保险公司给我发短信:)定损告知:
尊敬的郁新峰先生,您好!2025年3月27日,您驾驶非机动车与我司承保的苏B07K91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您承担同等责任。
(—)现苏B07K91号车向我司申请代位赔偿,如您已向我司被保险人
或其委托人支付车损赔偿金或有私了约定,请务必第一时间告知我司工作人员,以保护您的权益。"
(二)为共同明确损失,避免后期定损价格产生争议,现通知您
江苏省-无锡市
交通事故
2025-03-31 2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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