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0月17日我驾驶车辆在下关北区普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路口时,所驾驶车辆右侧车头和对方由北至南行驶的电动车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坐乘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
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的内容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由我承担,超出部分因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要多担百分之十,所以这部分我承担60%对方电动车骑驶人承担40%,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医药费其他的保险公司也不在垫付。对方首付了2万我自己垫付2万加上保险公司1万都有5万了,现在后期一直都是在催我去医院交款,既然是同等责任为什么不让对方就不用去医院交款。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交通事故
2020-11-20 21:12:49
用户:135*****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