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嘉乐购于被告 袁发梅一辆 13 年宝马 320Li 轿车 原告微信支付车辆价格 37000 元整 车辆车架号:LBV3 M210 0CMA 29491 原告陆嘉乐与被告袁发梅 签订买卖合同 承诺此车 保证原告陆嘉乐可以提档过户上牌 否则被告袁发梅退车退款 现去车辆管所中心上牌过程中 查明此车 车辆还在银行抵押状态中 未解除抵押状态 所以此车无法正常过户使用 现被告袁发梅 以各种理由 推脱不愿意退车退款 希望法官查明事实 退还原告陆嘉乐购车款37000 元
浙江省-温州市
合同纠纷
2025-02-20 21: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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