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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为甲公司制作产品,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丙经人介绍找到丁某,由丁出面,找佛山一家做铝材的乙公司,为甲开出发票,制作虚假购销合同,甲方累计付给乙方28万元,乙方收到扣除税金后,把26万元付给丁,丁付给丙方20元后消失,丙方损失6万元,四方将承担多大法律责制裁

广东省-深圳市 其他 2024-12-19 00:47:37
用户:130*****657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65人

    回复于2024-12-19 00:49:52

    丙丁涉嫌虚开发票罪,甲乙明知仍参与也有责任。丙方应报警,各方按具体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追回损失。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342人

    回复于2024-12-19 01:01:10

    在这种情况下,四方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甲公司 甲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法律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甲公司涉及金额28万元,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同时税务机关会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乙公司 乙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使乙公司扣除了税金,其作为开票方参与虚开发票链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其量刑标准和甲公司类似,会根据虚开金额等情节受到法律制裁,并且要承担税务方面的违法责任。 丙 丙虽然是实际制作产品的一方,但参与到虚开发票的过程中,并且是这一非法行为的推动因素之一,也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共犯。此外,丙自身还遭受了经济损失,但这不能免除其刑事方面的责任。 丁 丁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中间联络和操作虚假开票的作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且丁还涉嫌诈骗丙的资金,丁收取款项后消失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会数罪并罚。对于诈骗罪,如果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 回复于2024-12-19 0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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