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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下 我跟房东签的租赁合同,2025年1月14日合同到期。 11月15号—3月15号为取暖期。 合同有一条;在租赁期间,取暖期不得退房,否则押金不退。 我认为的是2025年1月14号,是签的合同到期了,已经履行完合同内容,不存在取暖期退房, 取暖费,我欠的我补,我多交的,房东补我,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4-12-13 21:02:54
用户:151*****456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201人

    回复于2024-12-13 21:06:48

    根据您的描述,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1月14日,正好处于取暖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取暖期内不得退房,否则押金不退。既然合同已到期,您已履行完合同内容,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违约退房的情况。取暖费用应按实际使用情况结算,您欠的补交,多交的房东应退还。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460人

    回复于2024-12-13 21:15:39

    您好,那有争议,合同租赁期间,与取暖期,不是同一个时间段。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2529人

    回复于2024-12-13 22:24:49

    是的,以合同总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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