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乙、丙、丁是同班同学,初中生。有天四人在手机上一起玩游戏,觉得无聊就讨论能去做什么,小甲就提议去游泳,其他三人同意。小甲没有车,小乙开电车接小甲,小丙小丁自己开电车去。到达目的地后,小甲先下去游泳,游一会后觉得累就回到岸边休息,乙,丙,丁三人还在水里玩,丁突然溺水,小甲和小乙急忙去救助,期间还试图把岸边的泡沫抛给丁,但小丁没接住。小甲,小乙就跑上岸,去喊人并打电话求助,还是没能把小丁救回来。事后,丁的父母要求三家共同赔偿15万元。 问:1.小甲算不算组织者?2.甲,乙,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各自要承担多少责任?3.丁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如果诉讼,被告要怎么准备比较有利?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4-12-04 22:00:20
用户:135*****672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189人

    回复于2024-12-04 22:10:53

    1. 小甲不算组织者,他只是提议去游泳,并没有组织和领导活动。2. 甲、乙、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比例需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确定,通常由监护人承担。3. 赔偿金额是否合理需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比例判断,诉讼中被告应准备相关证据,如救助行为证据、责任划分依据等,以证明责任和赔偿额度。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025人

    回复于2024-12-05 11:28:44

    在相约游泳溺水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判定通常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参与者的年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安全规定等。以下是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判例的分析: 1. 参与者的责任 成年人:如果参与者是成年人,且相约游泳时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或管理者,通常认为参与者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对游泳风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协同。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的同伴在未成年人溺水时,如果见溺水者遇险而选择隐瞒、离开,不做任何救助行为也不及时向外界求助,必定导致溺水者的生命处于危难、无助状态,甚至死亡。因此,同伴应当承担救助义务。 2. 法院的判决 案例一:一名19岁的青年与七名好友相约游泳,青年下水游泳时不慎溺水,其他七人全力施救但未能救回。法院认为,尽管参与者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基于人道主义,法院最终判决七名被告自愿补偿原告共计9万余元。 案例二:一名16岁的少年与两名同伴相约游泳,少年不慎滑落深水区,最终溺亡。法院认为,相约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且少年与同伴之间系年龄相仿的同学及同村伙伴关系,三人结伴至自然水道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因此,法院判决小林、小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安全提示和建议 警示标识:事发水域属于开放性水域,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对管理机构设置与其他收费性游泳娱乐场所同等的义务。因此,水域管理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提示措施,如竖立警示标识或在必要地段设置护栏。 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游泳或其他户外活动时,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 综上所述,相约游泳溺水的赔偿责任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安全规定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相关咨询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35*****672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