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日,甲、乙、丙、丁四人一起吃饭,都喝了酒。其间,甲、乙签订书面合同,乙向甲借款十万元,借期一年,年息30%。丙在借贷合同上签字做保证人,丁在合同上写:愿以自家房屋做抵押。2015年10月5日,甲将十万元现金交付于乙,乙出具收条。丙、丁不在场。此后无话。2019年10月1日,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息,乙声称已过诉讼时效,不愿还款。甲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也遭到拒绝。2019年12月5日,甲将乙、丙、丁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是否有效?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年息30%是否合法
贵州省-安顺市
其他
2021-12-06 19: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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