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4049人
回复于2024-11-09 12:19:27
你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月帮助537人
回复于2024-11-09 12:31:31
您好,不是,造成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具体是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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