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早上身体不适不能到岗工作,提前2小时微信发消息给公司负责人请假,但公司负责人没有回复。同时在企业微信里申请了请假,但一直处于审核状态,事后负责人以没有提前一天请假为由认定为旷工要求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本人能提供当天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也就是诊断证明,写着全休两天,并有盖章。那么公司向我提出的这个赔偿是否还合法,如果在工资中扣除另在所谓的赔偿,我是应该劳动仲裁还是直接起诉?另咨询一下工资一直延期支付是否合法,如10月份实际发放的是8月的工资,11月发放的是9月的工资,这算是拖欠工资吗,我能以拖欠工资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浙江省-绍兴市
劳动争议
2024-10-15 1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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