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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去外卖点应聘,给了一辆电动车,说先跟老师父跑跑看,不想干的话随时可以走,可是一天没有干不让走,说签了租车合同669元.让干三个月再走不然让交1400租车钱,这合法吗?

江苏省-无锡市 其他 2024-08-19 11:51:13
用户:152*****988
律师回复(3)
  • 韩瑞律师

    月帮助630人

    回复于2024-08-19 12:08:55

    这种强制性合同签字时没走注意,维权成本较高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039人

    回复于2024-08-19 12:34:39

    这个就要看合同怎么约定。

  • 回复于2024-08-19 14:51:48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外卖店要求孩子交纳1400元租车费的做法,可能违反了这一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在您的描述中,孩子并没有提及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及是否存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报酬的约定。如果孩子的劳动报酬不明确,那么外卖店的要求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在您的情况中,如果外卖店要求孩子支付高额的租车费用而不提供合理的工作机会,这可能被视为一种不公正对待劳动者的做法,从而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外卖店要求孩子支付高额租车费并在不满一个月的服务后才能离开的做法,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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