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且这种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两个公司的同一名员工之间发生了职位变动或其他劳动条件的变化,理论上双方应当就这些变化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更新劳动合同。
然而,这里的关键在于“同法人不同公司”这一描述。如果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法人实体,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同于一般的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作调动可能是内部调动,员工可能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员工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主要劳动条件可能保持不变。但是,如果工作调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的重大改变,比如工作地点的变更、岗位职责的调整、薪资结构的改变等,那么可能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两家公司虽然是同一个法人但不属于同一法人实体,那么员工从一家公司调到另一家公司,理论上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总之,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两家公司的关系、员工的工作变动是否涉及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改变等因素。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最好是有明确的书面记录或协议说明员工的调动安排及其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如果没有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调转协议,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存在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