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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据此,甲未经许可无线传播了乙制作的录音制品,请问甲、乙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上海市 知识产权 2024-05-16 13: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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