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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甲公开表演了自己的舞蹈作品,乙拍摄了甲的某个经典舞蹈动作,随后将照片 上传到网络供公众浏览。请问乙的行为是否侵犯甲的舞蹈作品的著作权?

上海市-市辖区 知识产权 2024-04-22 20:49:02
用户:183*****049
律师回复(1)
  • 冯正式律师

    月帮助46人

    回复于2024-04-22 21:21:01

    你好,未经甲许可,公开传送其作品的,侵犯甲的著作权

    用户追问2024-04-22 21:21:43
    可以再详细一点吗,就是有法条或者学术依据
    律师回复2024-04-22 21:24:23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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