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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法院认定事实合伙的标准及裁判指引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2024-12-12
导读:未签定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法院认定事实合伙的标准及裁判指引

根据相关的案例,关于“未签定书面合伙协议前提下,事实合伙的认定”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1. 合伙关系的基本要素:合伙关系应当基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等民事法律关系(2019)新民申302号(2019)新民申301号(2021)鄂02民终1933号。

  2. 书面和口头形式的合伙协议: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2023)辽01民终3789号(2019)新民申302号(2019)新民申301号。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重要性: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合伙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但对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仍需考虑是否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2019)新民申302号(2019)新民申301号(2021)鄂02民终1933号。

  4. 证据的重要性:在判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时,证据非常关键。如微信聊天记录、共同投资建厂、协议决策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合伙关系(2023)辽01民终3789号;而账户往来明细、通话内容及证人证言则可以用来证明合伙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参与了项目(2019)闽民申1145号。

  5. 法院的认定标准: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并且满足其他条件,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2020)湘民申3581号(2020)黑民申1831号(2013)川民申字第1868号。然而,如果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法院会更多地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实质的合伙条件(2020)湘民申3581号

  6. 案例分析: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所有证据,包括双方的出资情况、共同劳动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合伙关系(2020)黑民申1831号(2018)最高法民再470号(2014)甘民申字第656号

综上所述,没有签定合伙协议并不意味着不能认定事实合伙关系,关键在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合伙的成立条件。无论是通过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合伙要素,且有无利害关系人的口头协议或口头同意,即使未经过工商登记,也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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