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褪色笔写借条逃债?法院判了!

在现代社会中,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行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今天,江苏首维律师事务的陈律师给大家分享一起关于用褪色笔写借条逃债的案例,提醒大家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一、案例回顾
2018年,张某向欧先生借款13万元整,并以本人名义出具借条。然而,在书写借条时,张某自带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与常见的其他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不太相同。欧先生提出让张先生换一支笔继续书写,于是张先生使用欧先生提供的签字笔在借条上签名“张华某”。没过多久,欧先生发现:借条内容完全消失,仅余一个签名。面对欧先生的追问,张某始终称自己不知情,虽表示会归还借款,此后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无奈之下,欧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认为:欧先生作为出借人,在看到还款协议上签名为“张华某”而非张先生真名时,并没有进行纠正;且在发现署名褪色后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于常理不符。其应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过,欧先生并没有就此举证,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欧先生认为,这是借款人设下陷阱,故意破坏借条等关键证据,逃避债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经过不断和鉴定机构沟通,司法鉴定部门采用了“同一性鉴定”的思路。最终确认,字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华某签名与原始借条上张某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因张某认可原始借条的真实性,也就证明了字条和还款协议确系张某本人书写。
同时,原告欧先生提供了与被告张某之间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原告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该改判,判决张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法律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已失效,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归还借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本案中,欧先生作为出借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借款人的身份,有遭受民间借贷烦恼的朋友,或者有其他遭遇欠钱不还的朋友,可以与江苏首维所取得联系。
此外,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还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
2. 要求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3. 尽量使用正规的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资金往来,以便留存证据;
4. 如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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