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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定工亡,家属会选择放弃抢救吗?生死抉择太难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2022-01-12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48小时内职工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死亡的,法院能否认定工亡?如果职工家属坚持抢救48小时以后死亡的,人民法院能否认定工亡?

“宋律师,我叔是前天晚上九点多值班时突发疾病住院的,再有不到12个小时就满48小时了,大夫劝我们放弃抢救,是不48小时以后去世就不能认定工亡了?”电话里心急如焚的声音来自小赵,这已经是第三次电话了。

小赵的叔叔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前天晚上九点多在小区门卫室值班时突发疾病,被值班同事打120急救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入院五小时后即被诊断为:1.脑干出血破入脑室;2.脑血管畸形;3.吸入性肺炎;4.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患者只能靠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深昏迷状态,各种深浅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主治医师已反复多次告知家属病情,患者已无恢复可能,仅能给予维持治疗。

小赵叔叔一家原来都在农村生活,近年来为了孩子上学进城务工,老大目前高二,老二和老三正在读初中,婶婶则租了个小摊位卖水果,一家人生活紧紧张张。进医院一天多时间已经花了七八万还都是借的,家属不忍放弃治疗,但继续抢救还得再借钱,听病房里有人说过了48小时就不能认定工亡了,坚持下去到时候人没了钱也没了,所以犹豫着是否趁早放弃抢救。

听时第一感觉家属很无情,至亲生死时刻还在考虑金钱,细想也能够理解,生活不易,如果他叔叔自己可以选择,应该会选择放弃抢救,为妻子、孩子尽可能留下一笔工亡补助金。

回归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我们来分析本案:

第一,如果48小时内小赵叔叔的家属放弃继续抢救,小赵叔叔死亡的,法院能否认定工亡?

参照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行终15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王某家属放弃治疗系在医院告知王某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决定放弃治疗的,而非其主动放弃治疗。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家属放弃治疗不同于未经抢救即主动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的情形,应视同工亡情形的观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院予以支持。”

小赵叔叔在入院五小时后已无自主呼吸,只能靠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各种深浅反射消失,主治医师也多次告知家属患者已无恢复可能,仅能给予维持治疗,在此情况下,家属选择放弃治疗,应视同工亡。

第二、如果小赵叔叔的家属坚持抢救,小赵叔叔48小时以后死亡的,人民法院能否认定工亡?

参照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行终26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医院多次告知家属,患者已无救治可能,而此时距医院初次诊断时间尚不足5小时,在自主呼吸、对光反射均消失的情况下,凭借相关医疗设备和技术手段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已基本无存活可能的许某的生命体征,虽超过了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后随即送去火化,可反推,医院如果在48小时之内停止呼吸机,病人必然很快死亡。

对垂危病人进行抢救是社会主流观念。如因工伤认定问题而放弃继续救治,与家属希望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且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相违背。

许某已无救治可能的,家属坚持抢救,既符合中华传统美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予尊重。许某在发病48小时之内已无自主呼吸,已无存活可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视同工亡的情形。”

小赵的叔叔在入院五小时后已无自主呼吸,只能靠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各种深浅反射消失,主治医师也多次告知家属患者已无恢复可能,仅能给予维持治疗,在此情况下,家属坚持继续抢救,不放弃最后一线生机直至小赵叔叔离去,此时距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的,仍旧视同工亡。

结合以上来看,生命至上,尊重生命,48小时内家属放弃抢救的前提是从医学角度来讲已无救治可能;而坚持抢救超过48小时的也有可能认定工亡,前提是从医学角度来讲48小时内已经无救治可能。

以上事实系根据两年前一当事人咨询改编,到现在也在想家属最终选择了什么?继续借钱抢救,还是放弃抢救。家属有没有拿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当然,更希望曾有奇迹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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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雪桂律师

执业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