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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律师│病假、婚假、产假等主要假期及待遇(江苏版本)
文章分类|法律生活
2025-05-08
导读:病假、婚假、产假等主要假期及待遇(江苏版本)

本文汇总的21类常见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含部分节假日)  3. 事假 4. 病假 5. 婚假 6. 女职工相关假期(含 产前假 、 护理假 、 产检假 、 哺乳假 、 保胎假、节育假、育儿假 、痛经假 )7. 丧假 8. 工伤假 9. 探亲假 10. 社会活动假 11. 独生子女护理假 、12.加班加点但未得到加班费法律法规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

2025年总计13天的法定假期:

1.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2.清明节: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3.劳动节: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4.端午节: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5.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工资发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人员,应获得至少为其本人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用。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下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

注: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若遇到双休日,则不补假。未放假正常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出勤的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事假

事假的天数是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来规定的,事假无需支付薪酬,但企业也可以约定支付薪酬。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注:女职工产前检查不属于事假,应该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注意: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五、婚假

2024年全国各省都在争先提出延长婚假,现在34个省级行政区中,已经有26个省、自治区的婚假有10天及以上。

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江苏省南京市的婚假天数是15天。

六、女职工相关假期

1. 孕检假

孕检假就是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没有具体的次数或者天数规定。在实操中,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就要检查,就应计入劳动时间内,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 产假(流产假、难产假、多胞胎)

江苏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对于难产的,将延长15天产假,同时对于多胞胎,每增加生育1个婴儿延长15天产假。对于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江苏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的延长产假天数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前工资标准与产假津贴取其高者。

3.哺乳假
关于哺乳假,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各省市的地方规定中,如江苏、上海、浙江、辽宁、山东、天津、广西、陕西等地都有哺乳假的规定,哺乳假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6个半月甚至为1年,工资按照原工资性收入的80%或75%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护理假(男方)

江苏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的护理假为15天,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8.江苏省产假、育儿假一览表

产假

基础产假

98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胎增加15天胎。

产假天数不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延长产假

6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

关于优化生育改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陪产假

/

15天

休息日不顺延,

法定节假日顺延。

育儿假

子女三周岁前

(子女周期多子女不叠加。

子女父母双方分别享受10天/年。

休息日不顺延,

法定节假日顺延。

流产假

<2个月

20天

未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2个月.<3个月

30天

未规定

≧3个月.<7个月

42天

未规定

七、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丧假。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八、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九、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社会活动假标准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相关法律政策:《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十一、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员工每年享受带薪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相关法律依据: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自2022年2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三-21条

十二、附则

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但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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