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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文章分类|公司法律
2022-10-08
导读: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受到董事会或者大股东的控制,长期不分配利润排挤打压小股东,小股东该如何应对?

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股利的分配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税法的影响;二是公司将股利分配作为一种排挤策略,第二种在实务中较为常见。

1.税法对股利分配的影响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股利分配政策直接受到税法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在支付股利时,要受到双重征税的影响,即公司应当就其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应当就其所获得的股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为了规避双重征税,很多公司采取不分配利润策略。

2.将股利分配作为大股东排挤甚至是欺骗小股东的策略。

在公司中,因为资本多数决的原因,小股东的利益往往无法保障,在维权方面,我国公司法给予小股东的全力保障限于知情权和股权转让等。很多时候,小股东的权益较难保障。

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决策,其作出的股利分配策略显然会有利于其自身。大股东、控股股东往往采用“无股利策略”,将公司的利润以薪金、奖金以及边际利益等方式转移到自己名下,从而导致小股东无股利可分配。

少数小股东可能因此提出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少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一般会将此类纠纷视为公司内部事务,而不愿过多的干预,这也更加导致大股东肆无忌惮的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强迫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的诉讼很难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公司是否分配股利的权力掌握在控股股东或者董事会手中,并且他们的决策通常不会受到司法的干预。

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提供的救济渠道是反对股东通常是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但是这种救济措施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公司规避,比如在临近五年期限时,公司象征性的分配利润。

但是74条并没有赋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而是赋予反对股东向公司出卖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这种纠纷是股权回购纠纷,而不是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纠纷。

《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针对股东通过诉讼请求分配利润设置了前置条件,即须有公司分配利润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公司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同时《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明确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即是说,在公司无故不执行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成立。

好在,本条规定还有一个“但书”,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但是“滥用股东权利”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国内各个法院对此的判例也莫衷一是。因其涉及法官裁判权的定位甚至公司法本身的定位问题,这里不再予以深入讨论。

参考资料:施天涛:《公司法论(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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