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避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4 18:45浏览量:1042
法院逃避准则
逃避准则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呈现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子审理活动的诉讼准则。
最高公民法院还发布《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履行逃避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详细来规则逃避准则。详细见以下内容。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许书面形式请求其逃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与当事人有近亲属联系的;  
(二)自己或许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署理人、辩解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署理人、辩解人有夫妻、爸爸妈妈、子女或许兄弟姐妹联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联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审理的。  
本规则所称近亲属,包含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联系的亲属。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权请求其逃避:  
(一)暗里会晤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署理人、辩解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引荐、介绍诉讼署理人、辩解人,或许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处理该案子的;  
(三)讨取、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资产、其他利益,或许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请客,或许参加由其付出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告贷,借用交通东西、通讯东西或许其他物品,或许讨取、承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产品、装饰住宅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优点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审理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作业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加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可是,通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子,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则的约束。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逃避,自己没有自行逃避,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也没有请求其逃避的,院长或许审判委员会应当决议其逃避。
第五条 公民法院应当依法奉告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请求逃避的权力,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名字、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院依法调停案子,应当奉告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请求逃避的权力,以及掌管调停作业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加调停作业的人员的名字、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二审公民法院以为第一审公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则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的,应当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公民法院从头审判。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作业人员从公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作业人员从公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子的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可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许近亲属署理诉讼或许进行辩解的在外。  本条所规则的离任,包含退休、调离、解聘、辞去职务、解雇、开除等脱离法院作业岗位的景象。  
本条所规则的原任职法院,包含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作业人员曾任职的一切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作业人员的爱人、子女或许爸爸妈妈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子的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  
第十条 公民法院发现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则的,应当责令其中止相关诉讼署理或许辩解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诉讼署理人、辩解人以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能够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告发。受理告发的公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定见反馈给告发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则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景象不依法自行逃避的审判人员,按照《公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的规则予以处置。对明知诉讼署理人、辩解人具有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则景象之一,未责令其中止相关诉讼署理或许辩解行为的审判人员,按照《公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的规则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审判人员,包含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则所称法院其他作业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公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履行员适用审判人员逃避的有关规则,但不归于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规则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则。
第十五条 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履行逃避准则的若干规则》(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则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