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5 11:35浏览量:2566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作业,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施行,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内地居民处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照便民准则确认农村居民处理婚姻登记的详细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裔处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承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查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作业。
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规范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许附加其他责任。
第二章 成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成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成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
第五条 处理成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处理成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处理成婚登记的华裔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
(二)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处理成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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