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记者在街头随意抓拍,意外拍到一对“隐秘情人”。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当事人因该图片新闻报导暴露了隐情,以为报社侵权遂要求报社赔偿损失。那么,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客观报导新闻是否归于侵权呢?
律师回答,《民法通则》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39条别离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确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可见,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具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未经肖像人自己赞同;二是以盈利为意图。媒体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画,客观报导新闻,并非出于盈利为意图,亦无需获得肖像人自己赞同,故媒体记者的这种行为并未侵略公民的肖像权。
是否危害别人隐私权,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来确定。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画,客观报导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尽管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走漏,但其片面上并无走漏别人隐私的成心或差错,由于公共场所自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愿暴露在公共场所的,差错彻底在于当事人自己。因而,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画,客观报导新闻,并不侵略公民的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5条规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隐秘情人”的行为违反了《
婚姻法》规则的夫妻间的忠诚责任,违反了《婚姻法》规则的“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
同居”,不归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因而,记者抓拍相同不侵略被拍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