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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7:53
集资欺诈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之一,集资欺诈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别人资金的行为。集资欺欺诈取的金额一般是比较大的,触及的受害人也比较多,那么集资欺诈7000万判定书是什么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集资欺诈判定书是什么样的
被告人xxx,女,年2月5日出生于xxx省某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人办学。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拘捕。现押于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浙江某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xxx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敏犯集资欺诈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3年6月24日对部分现实作出改变申述决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x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吴*将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何*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敏明知自己运营校园亏本、没有归还才能的状况下,仍假造了购买土地、出资油田、出资房地产等需求资金周转的理由,并运用假造的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运用证等作为典当,以许诺定时付出月利息1.5%-15%不等为钓饵,向被害人曹某乙、许某丙、王某丁、褚某乙、王某辛、王某丙、陈某辛、陈某癸、闻某、徐某丙、陈某丁、陈某丙、裘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共不合法集资约人民币7672.0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形成损践约4737.01万元(后改变申述为4818.99万元。指控核算有误,实为4919.48万元)。详细犯罪现实如下:
1、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经过曹某甲以月息2%-3%从蔡某、曹某乙、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丙、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曹某丙等人处共骗得137.4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44.67万元,形成丢失92.73万元。
2、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以还银行告贷和协助别人注册公司需求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乙、李某夫妻处骗得580万元,其间230万元经过裴某担保,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352万元,形成丢失228万元。
3、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煤矿、通讯商场为由,以月息2.5%-5%从项某处骗得2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4万元,形成丢失16万元。
4、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房地产需求资金为由,以月息1.5%从林某乙处骗得8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15万元,形成丢失65万元。
5、2011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为由,经过石某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丙处骗得2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4.8万元,形成丢失15.2万元;2011年9月,叶某敏经过陈某丙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丁处骗得1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0.6万元,形成丢失9.4万元。
6、2011年6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需求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丙处骗得35万元,期间付出利息6.1万元,形成丢失28.9万元。
7、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叶xxx以做融资生意、出资煤矿、购买房子等为由,以月息2%向王某丁屡次骗得告贷,至案发前没有归还约25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80万元,形成损践约170万元;期间,叶某敏经过王某丁以月息2%向陈珍、陈某己、王某戊屡次骗得告贷,至案发前没有归还125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41.5万元,形成丢失83.5万元。
8、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开办圆缘小学、出资油田等为由,以月息2.5%-3%不等从张某丁处骗得59万元,期间付出利息35.2万元,形成丢失23.8万元。
9、2011年7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从姜某甲处骗得5.5万元,期间付出利息0.5万元,形成丢失5万元。
10、2010下半年至2011年2月,被告人叶某敏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从庞红娟处骗得42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13.84万元,形成丢失28.16万元。
11、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叶xxx以做注册生意、购买土地等为由,以假造的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运用证作为典当,以月息5%从程某处骗得636万元,期间付出利息215.5万元,形成丢失420.5万元。
12、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经商为由,以月息5%-6%从姜某乙处骗得155万元,期间付出利息100万元,形成丢失55万元。
13、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经过许某庚担保从张某戊、洪某处骗得5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2.5万元,形成丢失47.5万元。
14、2011年1月,被告人叶xxx以月息6%从姚某甲、姚某乙处骗得94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44万元,形成丢失50万元;2011年3月至8月,叶xxx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6%从姚某丙处骗得130万元,归还15万元,后以假造的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运用证为典当从袁某处骗得115万元用于归还姚某丙的欠款,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53万元,给袁某形成丢失62万元。
15、2011年2月至6月,被告人叶某敏以出资做房地产生意为由,以月息5%从姜某丙处骗得65万元,期间付出利息5.25万元,形成丢失59.75万元。
16、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3%从徐某甲处骗得30万元;还从徐某甲处骗得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取款51.98万元,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万元,共形成丢失80.98万元。
17、2011年8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3%经过葛某甲介绍从裘某处骗得20万元,形成丢失20万元。
18、2010年7月,被告人叶xxx以购买土地新建幼儿园为由,以月息7%经过陈某甲担保从丁某处骗得45万,期间付出利息38.35万元,形成丢失6.65万元。
19、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紧张、购买土地等为由,以月息3%从庞xxx江和庞某父子处骗得22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付出利息及用货品抵债187.9万元,形成丢失32.1万元。
20、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叶xxx以在上海出资土地为由,以月息2.5%左右从邵某处骗得12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7万元,形成丢失5万元。
21、2008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叶xxx以月息3%从杨某、方xxx处骗得16万元,期间付出利息13万元,形成丢失3万元。
22、2008年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5%-3%从许某戊处骗得3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26万元,形成丢失4万元。
23、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购买土地等为由,以假造的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运用证作为典当,以月息3%-10%从褚某乙处骗得165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826万元,形成丢失824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叶xxx以归还别人告贷等为由,以月息5%从许某己处骗得130万元,其间60万元是经过褚某乙担保,形成丢失130万元。
24、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叶xxx以资金周转、出资等为由,假造了银行存款记载骗得许某庚信赖,以月息3%-5%从许某庚处骗得128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22.2万元,形成丢失1257.8万元。
25、2009年至2012年1月,被告人叶xxx以买房、出资油田等为由,以月息1.5%-6%从王某己处屡次骗得告贷,至案发前没有归还16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50万元,形成丢失110万元。
26、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叶xxx以购买别墅、出资煤矿等为由,以月息10%从葛某乙处骗得180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170万元,形成丢失10万元。
27、2010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借钱给别人赚取利息为由,以月息3.5%从王某庚处骗得1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6.3万元,形成丢失3.7万元。
详细犯罪现实如下:
1、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经过曹某甲(另案处理)以月息2%-3%从蔡朝武、曹某乙、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丙、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曹某丙等人处共骗得137.4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44.67万元,形成损践约92.73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被害人蔡某、曹某乙、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丙、许某乙、许某丙、陈某乙、许某丁、曹某丙的陈说,证明曹某甲向他们告贷和付息状况,算计告贷金额137.4万元,还本付息44.67万元;详细用处不清。
2)借单,证明曹某甲向上述被害人告贷后出具的凭据状况。
3)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替被告人叶xxx向上述被害人告贷状况,所告贷项均交被告人运用,利息也是被告人在付出。
4)被告人叶某敏对该节现实供认不讳。
2、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叶xxx以银行还告贷和协助别人注册公司需求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乙、李某夫妻处骗得580万元,其间230万元经过裴某担保,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352万元,形成丢失228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被害人王某乙、李某的陈说,证明上述被告人告贷和还本付息状况,其间证明收到利息2万元。
2)证人裴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9月20日为被告人叶某敏向王某乙告贷进行担保签字的经过状况。并称其时只在空白借单上签字,未料数额那么大。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5日,有一个女的到王某乙开的棋牌室向王借钱并拿走现金,但详细数额不清楚,传闻那女的是在新城办校园的。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20日,其看见被告人叶某敏从王某乙处借钱并拿走现金,但详细数额不清楚。
5)借单,证明被告人向王某乙告贷后出具的凭据状况。
6)被告人叶xxx除辩解付息有20万元外,对其他现实没有贰言。
3、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煤矿、通讯商场为由,以月息2.5%-5%从项某处骗得告贷20万元,付出利息4万元,形成丢失16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被害人项某的陈说,证明上述被告人向其告贷和付息的经过状况。
2)银行帐单,证明被害人项某支取相应金钱和转账给被告人的状况。
3)借单,证明被告人叶某敏向被害人告贷后出具的凭据状况。
4)被告人叶某敏对该节现实供认不讳。
4、2009年9月,被告人叶某敏以出资房地产需求资金为由,以月息1.5%从林某乙处屡次骗得8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16万元,形成损践约64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说,证明上述被告人告贷和付息的经过状况,其间证明收到利息15、16万元。
2)借单,证明被告人叶xxx告贷后出具的凭据状况。
3)被告人叶某敏除辩解付息有50万元外,对其他现实没有贰言。
5、2011年4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为由,经过石某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丙处骗得2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4.8万元,形成丢失15.2万元;2011年9月,叶某敏经过陈某丙介绍,以月息3%从陈某丁处骗得10万元,期间付出利息0.6万元,形成丢失9.4万元。
6、2011年6月,被告人叶xxx以出资需求资金为由,以月息3%从王某丙处骗得35万元,期间付出利息6.1万元,形成丢失28.9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说,证明上述被告人告贷和付息的经过状况。
2)借单,证明被告人叶xxx向被害人告贷后出具的凭据状况。
3)被告人叶某敏对该节现实供认不讳。
7、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叶xxx以做融资生意、出资煤矿、购买房子等为由,以月息2%向王某丁屡次骗得告贷,至案发前没有归还约250万元,期间付出付息80万元,形成损践约170万元;期间,被告人叶某敏还经过王某丁以月息2%向陈某戊、陈某己、王某戊屡次骗得告贷,至案发前没有归还125万元,期间归还本金及付出利息41.5万元,形成丢失83.5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说,证明上述被告人向自己告贷,及介绍侄子陈某己、侄女陈某戊、妹夫王某戊借钱给被告人的经过状况。
2)被害人陈某戊、陈某己、王某戊的陈说,证明三人经过王某丁告贷给被告人叶某敏的经过状况。
3)借单,证明被告人叶xxx向上述被害人告贷后出具的凭据状况。
4)银行凭据,证明被害人转账给被告人的状况。
5)被告人叶某敏除辩解付息有300多万元外,对其他现实没有贰言。
8、2008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叶xxx以开办圆缘小学、出资油田等为由,以月息2.5%-3%不等从张某丁处骗得59万元,期间付出利息35.2万元,形成丢失23.8万元。
证明全案的依据还有:
1)被告人叶xxx的供述,证明其接手后的圆缘小学和后来承揽的幼儿园每年都是亏本的。出资内蒙镶黄旗油田没有报答。所告贷项首要用于付出高额利息和圆缘小学的周转,自己心里清楚借来的钱没有实践出资,也无力归还的。开端借钱时没有说过出资,后来说过购买土地办小学、出资油田、出资房地产、出资澳门赌场等。现没有什么财物,对所欠金钱无力归还。2011年参与人大代表推举时曾资助过100万元。
2)证人叶某甲(叶xxx姐姐)、陈xxx(叶xxx母亲)的证言,2006年叶xxx开端接手圆缘小学,圆缘小学跟幼儿园加起来每个学期都是亏本的,详细亏多少不知道。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叶xxx从前销过枚琳凯化妆品,但时刻不长,期间为了争夺总公司的出售皇后,任意贱价处理枚琳凯化妆品,被总公司依照订购价回收。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x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采用欺诈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形成别人特别巨大丢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之前没有投案的意思表明和详细行为,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定见本院不予采用。本案应归纳被告人不合法集资的数额、形成的丢失等详细情节予以科刑,对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二、向被告人叶某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本件和本来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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