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不动产归属会产生哪些变动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7:01【案情】
2011年1月初,甲与乙自愿约好:如在今后协议离婚时可约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一起购买的并挂号在乙名下的座落在县城红旗路31号的一间商铺归甲一切,由乙在协议离婚之日起,15日内帮忙甲方处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13日,甲,乙两边持离婚协议到A县民政局处理了离婚挂号手续。尔后,因乙的原因致使过户手续未予处理,但商铺已归甲实践操控运用。2012年11月10日,乙向丙告贷10万元用于经商,债款到期后,丙向乙追讨未果,遂于2013年11月14日向A县法院申述乙归还告贷本息,后经法院审理判定支撑了丙的诉请。判定收效后,丙逐向A县法院请求履行,一起其亦供给了仍挂号在乙名下的座落在县城红旗路31号的一间商铺的履行产业头绪,并要求法院予以查封。为此,履行法官依丙的请求依法作出了履行裁决,即对“涉案商铺”予以查封,不准予乙变卖、转让。裁决送达后,案外人甲却对履行裁决提出了贰言,贰言以为,涉案房产的归属己在原离婚协议中进行了清晰约好即归甲一切,后因为乙的原因形成过户手续未予处理,但这不影响物权依合同约好而获得物权改变的效能,因而,法院不能予以查封。
【分岐】
履行裁判庭在检查该案履行贰言理由时,合议庭亦发作了分岐,并形成了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因为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清晰规则了对不动产的归属确立了挂号收效的准则,即不动产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依上看来,虽甲、乙在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改变作出了书面约好,但这种物权改变的约好未通过法令挂号手续,从而推出甲、乙的物权改变约好则不能发作法令效能,从这一点上看, 很显然,涉案房产的法令含义下的物权归属仍归于乙。从这点动身,法院的履行裁决并不失当,综上,甲的贰言理由不能建立,履行法官应裁决驳回甲的贰言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涉案房产未处理过户挂号手续,乙仅仅法令形式上的物权享有者,但根据离婚协议约好,该房产现已不是夫妻一起产业,从而不能归还离婚后乙个人所负的债款。从公正准则及社会作用来考量,法院不宜查封,故甲的贰言理由建立,法院应予以免除查封。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不动产归属,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化。关于这个争论不休的实务问题,笔者是持必定的情绪,并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析:
1.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则上来看,挂号并非不动产品权变化的仅有收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失,经依法挂号发收效能;未经挂号,不发收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该条规则表明晰我国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失,一般是奉行挂号收效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挂号是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单一收效要件,如非依法令行为而发作的物权变化的景象有承继,受遗赠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自行为开始时,物权变化就发作了法令效能,不需要另行挂号;别的还能够根据人民法院收效法令文书或人民政府征收决议等亦能够直接发作物权变化的法令效能。
2.从我国民法理论上看,合同效能与物权效能并不互相相抵触和排挤。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缔结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从该条规则能够看出,未处理物权挂号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民事合同是有用合同,而不能因“未处理物权挂号的”而处于效能待定,由此可见,合同是发作物权变化的重要原因,不动产品权上的挂号与否,均不能影响不动产品权的合同效能,故两者之间的效能互相交融并不发作本质抵触和排挤。就本案而言,甲、乙在相等自愿的根底上达成了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归属的约好,而该约好不触及第三人的利益,从深层次上考量,该约好实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甲、乙两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后,虽涉案房产仍挂号在乙的名下,但这不影响合同上的物权改变效能,从法理的视点而言,涉案房产在通过了物权改变合同行为之后已彻底丧失了夫妻共有产业的法理根底和实际条件,此刻人民法院应在充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合同自治准则的根底上,应从考量社会作用,遵从公正准则的视点动身,选用理性调和的观念来评判此案才能从实在含义上获得了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有机一致。
3.从我国民事法令行为性质上看,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品权改变的约好亦彻底符合了民事法令行为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协议约好,都表现了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符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离婚协议在挂号离婚时就发作了相应的法令约束力,从这点上看, 离婚当事人一般不得对离婚协议随意进行改变或吊销,对此,人民法院也要矛以充沛尊重和保护,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不宜以公权力随意加以搅扰和处置。
4.从当时司法解释的精力本质上看,人民法院应当充沛尊重和保护债权人的物权“等待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履行贰言和复议案子的若干问题的规则》,从制定该规则的“立法”布景来看,最高法院也的确重视到了当时这一履行实践难题。因而,关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依民事合同获得物权的,虽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人民法院应当充沛尊重和保护合同契约上的物权“等待权”( 即未处理物权挂号,但依合同获得了物权,在学理上称为物权“等待权”),一起从公正准则及社会作用上考量,作为法院一般不宜对具有“等待权”的涉案房产进行查封或拍卖。
综上,笔者以为,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约好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化,鉴于此,甲的履行贰言理由建立,履行法官应免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