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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8:40

摘 要:在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实施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法”要求该行为在片面上违反权利人的志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发表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建立;在直接侵略商业隐秘的状况下,其“获取”和“运用”行为与直接侵略商业隐秘状况下的“获取”和“运用”行为存在着差异。
关键词: 侵略商业隐秘罪;不正当手法;发表;运用;答应别人运用
中图分类号:DF 625文献标识码:A
侵略商业隐秘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219条列举了侵略商业隐秘罪客观方面的4种行为办法,关于怎么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在理论上依然存在着较大争议,从而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正确确定与处分。?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为严峻的一种侵略商业隐秘行为,是其它侵略商业隐秘行为得以建立的条件和根底。
(一)偷盗手法?
偷盗是指行为人选用隐秘的手法不合法获取别人商业隐秘的行为。这儿的偷盗不同于“偷盗罪”的偷盗,偷盗的公私资产一般能够追回,但商业隐秘一旦被窃,即便权利人追回了商业隐秘的载体如文件、软盘等,也不能真实追回别人现已知悉的商业隐秘。关于商业隐秘能否成为偷盗的目标,曩昔在理论上一向存在着争辩,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则无疑停息了这种争辩,这有利于实在维护商业隐秘。关于以偷盗手法获取商业隐秘的,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讨:?
首要,从偷盗的办法来看,由于商业隐秘在大多数状况下依附于必定的载体而存在,如文件、图纸、模型或其他什物等,关于经过偷盗商业隐秘的载体而获取别人的商业隐秘的,当然归于本条规则的偷盗手法。但在有些状况下,行为人并未盗取商业隐秘的载体,而是直接盗取商业隐秘的本质内容,例如,运用计算机保密、电话偷听、照相机摄影或许偷阅权利人的商业隐秘之后,再凭仗大脑的回忆,把该商业隐秘再现出来。这种状况终究归于“偷盗”手法仍是本条规则的“其他不正当手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知道。有的学者以为,上述办法应归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别人的商业隐秘[1]。也有学者以为,上述手法是偷盗别人商业隐秘的表现形式,以为偷盗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盗取别人商业隐秘。偷盗在盗取“客观商业隐秘”即商业隐秘的客观表现形式时建立,在盗取“片面商业隐秘”即商业隐秘的本质内容时也建立[2]。还有学者以为,对此不能混为一谈,要看以何种手法为主,如盗取了商业隐秘后复印、照相、模仿之后送回的,理应以为是偷盗,如就地运用被害人的复印东西复印、运用照相器件照相或运用模仿设备模仿后拿走,也不失为偷盗。假如现场采纳复印、照相、模仿而没有运用被害人的其他东西,就只能确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商业隐秘,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并没有经过盗取商业隐秘的载体而取得商业隐秘,故而不能确定为偷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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