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引纠纷 三亚一公司被判赔离职员工两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薪酬。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其那点“小算盘”,不光不给新入职职工签定劳作合同,还以“试用期不合格”免除其之劳作联系。殊不知,这样一来,反而画蛇添足。为何有如此之说?莫急,看了以下的这起合同胶葛案后,你就知道成果了。
离任风云:试用期免除劳作联系引发胶葛
近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同劳作合同胶葛案。原告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0日,被告胡先生入职原告公司作业,担任搅拌车司机一职,两边约好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酬1000元底薪加提成。被告入职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签定劳作合同,均遭到被告的回绝,因而,原告无需向被告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在试用期间,由原告车队队长对被告担任考勤和查核。在查核期间,被告屡次不服从车队队长办理,送货进程中常常有违法超速行为,且常常发作小事端,经原告车队队长屡次说话,仍坚持己见,屡次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免除与被告之间的劳作联系系合理合法的行为,不需要向被告付出经济补偿金。此外,原告因出产的特殊需要,一向实施的是不守时作业制,不存在加班的状况,且被告未供给依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现实,故原告无需向被告付出加班薪酬。
被告胡先生辩称,裁定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理应向被告付出相关费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所谓“试用期”的约好,不适用适用期概念。原告称被告在作业中曾屡次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等不事实。被告在作业中不只一向遵规守纪更是一向加班作业,反而是原告不按劳作法的相关规则保证劳作者应有权力。原告建议其公司实施的是“不守时作业制”,但两边并未有过约好,原告提交的依据时刻也不在被告的作业期间,其建议不能成立。
法院判定:
未签定劳作合同需付两倍薪酬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作业,担任搅拌车司机一职,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被告离任前月平均薪酬3011.72元。2014年2月25日,原告以“不能担任本公司搅拌车司机一职”为由向被告出具“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免除与被告的劳作联系。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脱离单位。2014年2月1日至25日作业期间的薪酬1210.57元原告没有付出。后被告向三亚裁定委恳求裁定,恳求:1、原告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3900元:2、原告付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8580元;3、原告付出2014年2月1日至25日期间薪酬2354.01元;4、原告付出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休息日加班薪酬3048.27元;5、原告付出2014年1月1日法定假期加班薪酬358.62元;6、承认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与原告存在劳作联系。
三亚裁定委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定:一、被告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与原告存在劳作联系;二、原告向被告付出赔偿金3011.72元、2014年2月薪酬1210.57元、未签定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6564.32元、休息日加班薪酬1308元、节日加班薪酬358.62元,算计12453.23元。原告不服该判定,起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关于作业时刻和2014年2月份薪酬数额两边当事人无争议,故法院承认被告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与原告存在劳作联系;被告建议付出2014年2月薪酬1210.57元予以支撑。关于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因为原、被告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原告表明口头与被告约好3个月的试用期,依据上述规则,该试用期不成立,故原告向被告出具《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以被告不能担任作业为由免除劳作联系,无法律依据,被告据此要求原告付出赔偿金应予支撑。被告在原告处作业不到六个月,故原告应向被告付出赔偿金3011.72元。
关于未签定劳作合同二倍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薪酬。被告作业期间,原告没有及时与被告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原告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建议其屡次自动要求签定,但被告回绝,原告无依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应向被告付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二倍薪酬6564.32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相关规则,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判定:一、承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胡先生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25日存在劳作联系;二、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胡先生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二倍薪酬6564.32元、赔偿金3011.72元、2014年2月薪酬1210.57元、法定度假期薪酬酬劳358.62元,算计11145.23元。
引荐阅览:拖欠薪酬专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