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8:38
所谓一般一申述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品种,人民法院将其兼并审理的诉讼。其间“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的意义为:各个一申述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令联系性质相同,即他们所具有的实体权力或职责归于同一品种。
一般一申述讼非强制性规则,对案子的审理结果无决议性影响,适用与否往往和各法院的案子查核规范也不相挂钩,一般不易引起裁判者注重,故在该范畴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一般一申述讼准则,更好地完成功率与公平等现代民事诉讼司法价值方针,本文拟就一般一申述讼实务作—些浅显的讨论,期望对当时我国司法作业有所裨益。
一申述讼与诉的兼并
事例1:A钢球厂常收买B某的焦碳。因B某有卡车一辆,A钢球厂又常让B某帮其运送钢球。两边口头约好,每下月10日前结清上月一切金钱。后因A钢球厂厂长易人,新厂长不肯按原约好期限付款,B某以A钢球厂欠其焦碳款12000.30元和运送费1300元逾期未付为由,向A钢球厂所在地C人民法院提申述讼。C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B某所诉的诉讼标的,—为买卖合同联系,一为运送合同联系。两者既非同—关糸,又非同一品种联系,不契合一申述讼的兼并条件,故作为两个案子别离受理。
上述C人民法院分案受理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遍及。由于很多人以为,假如所诉的几个民事法令联系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干的,所指向的标的是不同的,应分案受理;假如几个民事法令联系紧密相联,且标的物是相同的,才应并案受理,并在案由中表现几个法令联系;假如一案中触及的几个法令联系归于主从法令联系,则兼并受理后,案由只需根据其间首要的法令联系来定即可。笔者以为,不管C人民法院分案受理的做法是否稳当,但其分案受理的理由显然是过错的。其过错之处在于没有将一申述讼与诉的兼并差异开来,将二者混为一淡。其实,一申述讼是相关于一对—的独自诉讼而言,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形状。
在前期的罗马法中,只供认一对一的独自诉讼,不供认一申述讼。后来跟着社会的开展,杂乱的社会联系决议了权力职责联系的一方并不是简略的单一主体,而是两个以上的杂乱主体,这就为一申述讼的呈现准备了客观条件。从裁判者的片面方面来看,为了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对立,裁判者也以为能够把两个以上有相关的诉讼兼并到一起进行审理,所以就呈现了一申述讼。从法令性质上来说,一申述讼归于诉的兼并。
诉的兼并,望文生义,便是指将多个诉讼合而为—。当将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两个以上的诉讼主体兼并到同—诉讼进程中审理时,为诉的主体兼并;当将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多个诉讼恳求兼并到同一诉讼进程中审理时,为诉的客体兼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或许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赞同的,为一申述讼。”据此立法界说观之,一申述讼又专属诉的主体兼并性质,是诉的兼并的一种方式。可见,一申述讼归于诉的兼并,而诉的兼并并不一定归于一申述讼。已然一申述讼不同于诉的兼并,那么就不能将一申述讼的适用条件作为诉的兼并适用条件,而将诉的主体兼并(即一申述讼)适用条件作为诉的客体兼并适用条件混用,更无异于破绽百出。
至于人民法院上述分案受理的作法是否稳当,因法令并未对诉的客体兼并作过多约束规则,故笔者以为,关于诉的客体兼并,只需兼并不违背当事人志愿,不违背统辖等其它相关法令规则,且兼并审理能便利当事人诉讼,进步诉讼功率,那么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兼并审理。当多个相对独立、互不相关的诉讼标的兼并审理后,确认的案由应对兼并的各个诉讼标的性质均有所表现。如上述事例1的案由兼并审理后案由可定为“焦碳买卖合同货款及公路运送合同运送费胶葛”。当具有主从联系、密切联系的多个诉讼标的兼并审理后,案由只表现首要对立性质即可。
一申述讼与诉的准备兼并
事例2:张某既是A物资收回公司事务员,又是B废品收回加工厂厂长。张某在某高炉拆迁工地上向C某收买废钢12.3吨,并向C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收买C某废钢12.3吨,回去后按单位一致收买价结算。经办人张某。”后无人付款,C某欲向人民法院申述,但又没有根据证明张某的收买行为是个人行为,仍是张某施行其在A物资收回公司或B废品收回加工厂职务的职务行为,而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子时又要求原告有必要清晰确认一个被告主体,所以C某即以张某本人为被告提申述讼,张某以其收买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抗辩,人民法院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C某申述。C某第2次以B废品收回加工厂为被告提申述讼,B废品收回加工厂以本厂未收C某废钢,与C某无任何法令联系为由抗辩。后C某撤回对B废品收回加工厂的申述,第三次以A物资收回公司为被告申述。最终,该案经人民法院调停结案。
从事例2的审理进程来看,其弊端显而易见。欲改动此情况,咱们或许自然会想到两种途径;其一,能否在诉讼中改动当事人?其二,能否在申述时将或许成为被告的主体悉数列为同一案子被告申述?
关于第一种途径,在诉讼中能否改动被告问题,首要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1984年8月30日经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0)条规则:“人民法院在检查申述时,应对当事人是否契合条件进行检查。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契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则进行替换。告诉替换后,不契合条件的原告不肯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决驳回申述;契合条件的原告悉数不肯意参与诉讼的,可完结案子的审理。被告不契合条件,原告不赞同替换的,裁决驳回申述。”在该试行定见中,关于在诉讼中改动当事人持肯定态度,后在《民诉法》中取消了该规则,即标明立法者关于在诉讼中改动当事人已持否定态度,故原告不能在诉讼中改动被告;假如在诉讼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处理办法或由原告撤诉,或由人民法院裁决驳回申述均可。第二种定见以为,在诉讼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诉权自在准则,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改动被告,但原告可恳求改动被告,人民法院一般应予答应。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定见均非彻底可取,理由如下:其一,申述有必要契合《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则的四要件,不然该申述即因缺失建立要件而不能建立。申述不建立的法令结果是,导致该诉的消除。其消除途径有二:—为原告撤诉;一为人民法院裁决驳回申述。但不能答应原告改动被告。假如答应原告随意诉讼并在诉讼中改动被告,等于变相默许人民法院审判庭有立案权,不只不契合人民法院各事务庭之间的职权区分规模,有悖于人民法院当时施行的立审别离的审判流程办理准则,并且或许滋长歹意诉讼及滥诉等现象的发作。故原告一旦在申述时错列了被告(不包括必要一申述讼中的漏列被告景象),即应由原告自行承当相应诉讼不能建立的晦气结果。
其二,假如原告在申述时所列被告主体适格,而在诉讼中因客观情况发作了改动,导致原告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则应答应原告恳求改动被告或由人民法院主张原告改动被告,但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直接改动被告,不然会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妥干涉。假如人民法院奉告原告改动被告,而原告坚持不赞同改动的,则人民法院能够视其具体情况依法裁决完结诉讼或根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则裁决驳回申述。例如:诉讼中呈现的法人兼并、分立、刊出、自然人逝世等。其间,法人刊出已无产业可供承当职责,自然人逝世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职责的人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裁决完结诉讼,或由原告撤回申述亦可。
关于上述事例2的第二种能否在申述时将或许的被告全列为同一案子被告提申述讼的主意,根据我国现行法令规则是不能够的。由于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08条第(二)项规则:申述有必要“有清晰的被告”。假如原告将或许之被告全列在诉状上,则该诉或许会被人民法院以被告不清晰为由驳回申述。笔者以为,为改动这一情况,可完善立法,学习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的准备兼并准则。所谓诉的准备兼并,又称为诉的片面的准备兼并,是指原告或被告有二人以上,但不是一起站在同一侧作为一起原告或一起被告申述、应诉,而是分为先位原告和后位原告、先位被告和后位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申述或被诉。在原告为先后位之分的景象,在先位原告的诉讼无理由时,能够恳求对后位原告的诉讼进行裁判,然后发作原告方面的片面的准备兼并。假如是先位被告的诉讼无理由时,原告即恳求针对后位被告的诉讼恳求进行裁判,这便是被告方面的片面的准备诉的兼并,供认诉的片面的准备的兼并,有利于胶葛的彻底解决,避免被告推诿职责;也有利于进步诉讼功率,避免裁判抵触。
将诉的准备兼并理论适用到事例2中,原告C某申述时,可将张某、A物资收回公司、B废品收回加工厂均列为一起被告申述,即可避免原告数次诉讼之苦,且有利于查清案情,避免前后裁判或许呈现的对立。
一申述讼与根据规则中的自认、互证
事例3:A某、B某合伙建立C运营部,A某为C运营部担任人。在合伙运营之初,A某因运营部运营所需以35000元向D某订货了一台烘干设备,合同上订货人及签名人均为A某。A某收下D某所供悉数设备,未装置调试,A某、B某即因其它合伙事宜胶葛拆伙。因该设备款未付清,致使成讼。庭审中,A某赞同原告D某要求A某、B某一起付款之诉讼恳求。B某则以为,A某、B某合伙运营事实,但A某所订货设备价格太高,且未经B某清晰赞同,故对B某无拘束力,该欠款应由A某一人归还。
事例3提出的是一申述讼中的一申述讼人之间的自认和互证效能问题。一般一申述讼的一申述讼人之间,其内部联系各具独立性,各一申述讼人只对自己施行的诉讼行为担任,其间任何一个一申述讼人的诉讼行为(含自认)只对自己发作效能,对其他一申述讼人不发作法令效能。也正由于该一申述讼人之间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一申述讼人之间可互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