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6:51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诈骗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本罪罪行的表述,有人以为颠倒了行为意图与行为手法,易与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和私行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杂,由于这二罪都是以诈骗办法进行的集资违法,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办法进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建立,由于本罪的准备和着手须以诈骗办法开端并且这种诈骗办法的施行贯穿于本罪施行进程一直,诈骗和不合法集资都是不合法占有不合法集资款的手法,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完成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本罪行为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所以将“运用诈骗办法进行不合法集资”或“以不合法集资办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法都是能够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则,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其间第八条规则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用,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诈骗罪或不合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规则》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关于本罪罪行的表述,有人以为颠倒了行为意图与行为手法,易与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和私行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杂,由于这二罪都是以诈骗办法进行的集资违法,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办法进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建立,由于本罪的准备和着手须以诈骗办法开端并且这种诈骗办法的施行贯穿于本罪施行进程一直,诈骗和不合法集资都是不合法占有不合法集资款的手法,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完成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本罪行为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所以将“运用诈骗办法进行不合法集资”或“以不合法集资办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法都是能够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则,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损坏金融次序违法的决议》,其间第八条规则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用,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诈骗罪或不合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规则》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