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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2:24

在乡村土地承揽过程中农人最关怀的是什么?为了农人的切身利益,来解读下乡村土地承揽法的各项规定。
1、外来人口怎么处理土地承揽手续?
外来人口承揽土地,要详细情况详细对待。对实施家庭承揽的乡村土地,承揽方限于团体经济
安排内部,其他团体经济安排农户、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揽方,只能经过依法流通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对采纳其他方法承揽的“四荒”等乡村土地,承揽方可所以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获得本团体经济安排大多数成员的赞同。而在签定承揽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揽人进行资信查询,对其运营才能进行检查,再签定承揽合同。
2、在什么情况下,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能够回收土地承揽运营权?
为了安稳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维护农人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在承揽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回收,调整承揽方的承揽地。
只要在下述三种情况下,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才能够回收农户的承揽地:一是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揽的犁地和草地。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二是承揽期内,承揽方逝世绝户的,承揽方天然消亡,发包方能够回收。三是承揽方提早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抛弃土地承揽权,发包方能够回收。
3、怎么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3年,中心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针。1997年,中心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揽到期后,土地承揽期再延长三十年”,而且实施“大安稳、小调整”。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乡村土地承揽法》,把党的这一方针用法令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方针上升为国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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