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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5:04
公司闭幕之诉的受理条件在公司法的司法解说里有清晰的规则,有四种景象能够作为法院受理公司闭幕之诉的法定事由,下面是对这四种公司闭幕之诉的受理条件的具体介绍。
公司闭幕之诉是处理“公司僵局”的终究机制,也是公司被施行“安乐死”的一种形状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的规则。
二、公司闭幕之诉的受理条件
公司法“解说二”对能够作为法院受理公司“闭幕之诉”的法定事由罗列性地规则了下列四种景象: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举行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到达法定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份额,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用的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时间抵触,且无法经过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作其他严重困难,公司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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