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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4:25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其出资额向公司挂号机关挂号;挂号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处理改变挂号。未经挂号或许改变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第七十一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第七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告诉公司及整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告诉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司诉讼案子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则: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和效能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确定。
工商挂号仅仅股权改变的公示方法,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建立和收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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