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分析与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4:18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剖析与主张
□成都市温江区法院 何连俊
现在面临违法的不断上升,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相对烦琐,难以及时、有效地审结刑事案子的状况下,世界各国均依据本国国情先后设立了简易程序准则以进步诉讼功率。据材料计算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案子简易程序适用率均超越80%。我国于1996年3月在《刑事诉讼法》的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已成为刑事审判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审理方法。在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增多的一起,对这一准则的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争议,该项准则也需跟着审判作业的开展而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子时,对契合特定条件的案子所适用的较一般程序愈加简洁的诉讼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2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案子,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申述指控的违法事实予以否定的;比较复杂的一起违法案子;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解人作无罪辩解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完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主张: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了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合的问题。从公平和功率的要求动身,应对此尽可能多的适用简易程序,关于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子,应以宣告刑而不以法定刑作为规范。这一方面,经过减少了诉讼本钱然后直接到达进步刑事诉讼功率的意图;另一方面,经过程序的繁简分流节省了一部分司法资源。然后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完成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强化诉讼人权维护,作为一名被告人,其应该享用法令所赋予的基本权力。如获悉被指控的内容及相关依据的权力,托付辩解或取得法院指定辩解人的权力。适用简易程序,需征得被告人的赞同,与此一起,关于被告人自动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对送达申述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在时刻和方法上在妥当的状况下予以简化。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中添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不受此条第(二)项的约束。可是与此一起要注意以下问题:在向被告人送达申述书副本时,有必要给予必要争辩准备时刻;宣读申述书、奉告有关诉讼权力、最终陈说不能简化;最主要依据的举证环节也不能简化;对被告人不赞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依法查明原因或依职权决议适用一般程序。
应当有辩解律师为被告人辩解。《刑事诉讼法》虽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能够延聘律师为其辩解,但没清晰在被告人无力延聘律师或未延聘律师的状况下,法院该怎么做。现在我国公民的法令素质遍及不高,再加上那些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或许违法金额较小,而延聘律师所需费用又远远超越其违法所值或违法金额,被告人一般来讲家庭经济状况都比较差,他们一般无力付出高额的律师费用而抛弃延聘律师为其辩解的权力,因而在这种状况下就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关于现已延聘律师的被告人而言,律师不出庭不利于辩解权的充分行使,因而应规则律师有必要出庭为当事人辩解,不得托故推脱不出庭。被告人坚持不延聘律师而自行行使辩解权的,应当依法享有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力,如前面说的获悉被指控内容及相关依据的权力。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中,检察院也应该派人出庭支撑公诉。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一般是独任审理;另一方面,被告人大多是自行抛弃自己的部分诉讼权力,这就使审判人员有较大的审判权,负面效应也会由此而生。因而人民检察院应该派检察人员出庭,充分行使控诉权和监督权,确保案子的质量和功率,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力,使案子的审理在寻求功率的一起更能表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