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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具体有什么要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1:28
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中一项方针性很强的作业。注册会计师、律师及其事务所。承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处理人,或许受处理人托付担任破产案子的清算参谋或法律参谋。将会对破产清算中税收的依法处理起关键作用,或许对税收处理供给具有适当权威性的咨询定见。本文以企业破产法和税法的一系列标准,评论破产清算中欠交税款、附加及基金的申报和承认、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以及破产产业变价及其他事务应交税款的相应处理。
税收债款的申报和处理
税收债款,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整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款的处理,大致可分为告诉申报、查看承认和分配交纳几道程序:
(一)告诉申报
《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50条规则:交税人有闭幕、吊销、破产状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与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款人,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款人,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人,本文中总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款人)账面上有欠交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归于不知道债款人,即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详细操作时。:法院或处理人往往挑选下列方法之一作为告诉程序:(1)不管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告诉,要求其如期申报债款。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处理人、税务机关未参与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保险。(2)按账面是否有欠税记载决议是否告诉税务机关,账面有欠税余额,告诉税务机关申报;无欠税余额的,即不予告诉。这样做法契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则。(3)不管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存在欠税余额,都不告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款。这种做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派出代表参与清算的状况,由于上述《施行细则》规则,其参与清算的责任首要应是整理结欠税款。
《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则:法院应当自裁决受理破产请求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告诉已知债款人,告诉内容包含申报债款的期限、地址和留意事项等。
法院或处理人选用告诉方法联络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这个期限内向其发送《债款申陈述诉书》。
(二)税收债款的申报和承认
1.税款规模。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的触及规模往往较为广泛,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需求评论的,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类基金(以下总称附加和基金),是否属税款组成部分?是否应归入税收债款同时申报?笔者的定见是:《破产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条提及税收债款时,都只指明“债款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附加和基金,是国家责成税务机关征收的有特定用处的费用,在破产时将其归入税款规模,缺少相应法律依据。因而。详细处理时能够将所欠附加和基金作为一般破产债款,独自归类申报、查看和承认,。与所欠税款别离在债款表中列示。
关于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的罚款,是否属破产债款?是否能够纳。入税款同时申报?也是值得评论的问题。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2]23号)第61条的规则精力,破产企业所欠税收滞纳金、罚款等,为除斥债款,不属破产债款。《破产法》中未呈现“除斥债款”这个概念,所以现在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列为除斥债款不予承认,缺少法律依据;可是,如果说税收滞纳金、罚款属税款领域。也缺少法律依据。因而,笔者以为,实际操作时应按以下准则处理:(1)将税收滞纳金、罚款作一般破产债款处理;(2)将税收滞纳金、罚款独自申报、查看和承认,或许与所欠附加和基金兼并申报、查看和承认。
2.税收债款的申报、查看和承认。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款。实践中可采纳破例准则,即答应税收债款申报部分查看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处理人委派对税收有特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查看复核,核对无误后。再经过编制《债款申报对账单》承认两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
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留意:(1)凡调增企业(债款方)余额的,应在右列债款方“核对调增数”中的“其间”下行及以下分条列出。也能够用欠税清单作为附件,在“其间”项目列示汇总数:(2)上方“债款入”栏填写国税、地税机关称号,下方“债款性质”栏,申报欠税的,写“税款”:申报附加和基金或许税收滞纳金、罚款的,则写“一般破产债款”。因而,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许税收滞纳金、罚款应别离填单申报。
(三)税收债款的分配
《破产法》规则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款的第二次序清偿,即在悉数破产产业(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则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款和所欠员工榜首次序债款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员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次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缺乏清偿第二次序债款的,按份额清偿:只够或许不行榜首次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次序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归入第三次序“一般破产债款”受偿,第三清偿次序无产业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破产产业变价等相关税款的处理
(一)产业变卖有必要交税
处理人在破产清算时的敷衍税款,除企业破产前欠税外,还包含:(1)破产产业变价的应交税款;(2)破产时或有税金,比方实行未完合同产品出售时应交税金、破产期间租借企业全体财物等收到租金时应交税金等。
破产清算中产业变现行为是否应税一向存在争议。有不应税和应税两种观念,且各有各的理由和依据。为此,2003年最高法院举行破产作业会议时,专门就此作出阐明,清晰“破产变现应当交纳相应税金”。
其实,就破产税收实务而言,处置产业交交税金好像成为破产清算的必然挑选,由于出售产品、转让不动产以及以破产产业对外租借,必定有买受方、受让方和承租人,标的为货品、使用权的,买受、承租人有必要获得有用发票才干凭以入账和在税前扣除;标的是不动产的,受让方既要凭有用发票处理过户领证,也要凭有用发票入账和计提折旧、摊销。这样,已然无免税或不应税的相应规则,处置、租借破产产业是依法交税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二)税率适用
破产企业处置的应适用增值税的项目,首要是出售存货和设备类固定财物,并且,包含在用低值易耗品和设备在内的各项产业,简直都归于交税人已使用过的物品,因而应适用出售自己已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则进行处理。企业应遵从的法律法规,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依据这些文件的规则:(1)破产企业为一般交税人的,凡置办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或虽已抵扣但今后因故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财物,使用后出售时,应按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即应交税额=含税出售额(拍卖价,下同)÷(1 4%)×4%/2;凡置办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用往后出售的设备类固定财物,以及出售一切存货,均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破产企业为小规模交税人的,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财物,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交税额=含税出售额÷(1 3%)x2%(国税函[2009]90号原文如此,作者注):出售除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财物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交税额=含税出售额÷(1 3%)×3%。(3)所谓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财物。是指出售交税人依据财政会计制度现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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