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是否应赔偿工资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9:02
2015年4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作业,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6个月,试用期内薪酬为1400元/月,转正后薪酬为2000元/月。2015年11月份,林某经过朋友了解到,劳作合同期限缺乏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2个月。因而公司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显着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薪酬比转正后少24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2400元。所以,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薪酬24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裁定院审理后,支撑了林某的恳求。
【分析】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林某与A公司的劳作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越2个月。一起,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则:违法约好的试用期现已实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薪酬为规范,按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因而,林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2000元/月的薪酬规范,依照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付出赔偿金24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分析】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林某与A公司的劳作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越2个月。一起,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则:违法约好的试用期现已实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薪酬为规范,按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因而,林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2000元/月的薪酬规范,依照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付出赔偿金24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